11月2日,駕駛豪車“碰瓷”敲詐酒駕司機的周某、崔某在順義法院受審。 法院供圖
找酒駕司機“碰瓷” 兩男子獲刑兩年
駕豪車守飯店門口盯酒駕司機,“碰瓷”后稱報警要挾對方私了;一審認定敲詐勒索罪
新京報訊 (記者劉洋)順義區(qū)兩名男子在飯店外專盯喝過酒的司機,之后駕豪車撞上去“碰瓷”,再以報警為名要挾對方私了。昨天上午,順義法院對這起案件公開宣判,兩男子敲詐勒索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2年。
兩男子駕捷豹“碰瓷”
兩名被告人周某、崔某均是“85后”,案發(fā)前都沒有正經(jīng)工作。檢方指控,今年3月,在順義區(qū)后沙峪地區(qū),周某、崔某駕駛捷豹牌汽車,先后三次分別與被害人李某、付某和王某駕駛的汽車相撞,以對方全責或酒后駕車為由索要人民幣1.7萬元至2.6萬元不等。
公訴機關認為,被告人周某、崔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共同敲詐勒索公民財物,且數(shù)額較大,應當以敲詐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責任。兩人在著手實行第三起犯罪時,因故犯罪未遂,可比照既遂犯從輕或減輕處罰。
據(jù)兩人稱,他們專門等在飯店門外,看到哪個人喝酒后還自行開車離開,便駕車追上去碰瓷。周某負責駕車撞人,崔某負責撞車后起哄、打圓場,并以報警為名要挾對方私了。拿到的錢除了修車,其余都被他們吃喝揮霍。
碰瓷毀車算犯罪成本
新京報記者在此案庭審時了解到,在故意剮蹭其他車輛時,周某、崔某駕駛的捷豹也會受到一定的損傷,于是使用部分“碰瓷”收入進行修理。
對于二人修車的費用是否應該從犯罪數(shù)額中扣除,法院認為,兩名被告人主動制造交通事故,目的在于“碰瓷”,在此過程中受損的捷豹車是他們實施犯罪的工具,剮蹭造成的修車費用屬于被告人的犯罪成本,無需扣除。
順義法院以敲詐勒索罪,一審分別判處周某、崔某有期徒刑2年,并處罰金4000元。
■ 相關案例
醉酒司機小區(qū)駕車肇事被拘役
順義法院昨日通報,該院今年截至10月共審結(jié)危險駕駛案件410件,對410名被告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至五個月不等的刑罰。“酒后駕車不是大事”、“酒后小區(qū)內(nèi)開車沒事”等誤區(qū),通過案例進行了提示。
順義法院法官介紹,今年5月,市民浦某駕車參加朋友聚會,并在聚會中飲酒。聚會結(jié)束后,由未飲酒的楊某駕駛浦某車輛進入某住宅小區(qū)內(nèi),楊某將車停放好后乘坐其他車輛離開,浦某自行留在車內(nèi)。
次日凌晨,浦某啟動車輛并在小區(qū)內(nèi)倒車行駛,在酒精作用下控制能力減弱,突然加速撞向停在小區(qū)路邊車輛,致使三車損壞,財產(chǎn)損失達十幾萬元。浦某后被民警查獲,經(jīng)鑒定,浦某血液酒精含量為170.9mg/100ml,屬醉酒駕駛。相關證據(jù)顯示,事發(fā)住宅小區(qū)允許不特定車輛自由通行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認為,最高人民法院《<關于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行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>的理解與適用》指出:“機關、企事業(yè)單位、廠礦、校園、住宅小區(qū)等單位管轄范圍內(nèi)的路段、停車場無論管理方式是收費還是免費、機動車進出是否需要登記,只要允許不特定的社會機動車自由通行,就屬于道路。”事發(fā)小區(qū)允許不特定的社會機動車自由通行。浦某屬于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,其行為已構(gòu)成危險駕駛罪。
最終,法院以危險駕駛罪判處浦某拘役三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三千元。